
說明:
一、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二、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本辦法第11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三、在職訓練分為「必修(食農教育課程)」及「自選(專業 領域課程)」申請展延者,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3小時,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3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且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3小時為限。
四、請依農業部「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與在職訓練課程之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辦理在職訓練課程,重要事項簡述如下:
(一)農業部各機關(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課程,由各機關(單位)、各地方政府本權責確認時數。
(二)農業部各機關(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理之課程,經受補助單位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由補助機關(單位)辦理採認審查作業;並請各地方政府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將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副知本部。
(三)其他課程(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辦或委辦型式、 民間自辦等,非食農教育法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者屬之),屬全國性課程者,經辦訓單位檢送在職訓練 規劃書,由本部辦理採認審查作業;非屬全國性課程者,經辦訓單位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辦理採認審查作業;並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將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副知農業部。
(四)非主管機關之辦訓單位應於開辦(訓)前,至系統登打在職訓練規劃書取得申請案號,再以公文函送課程採認單位申請採認;有關課程內容部分,須填列所屬課程類 4 第 2 頁,共 3頁。
(五)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在職訓練課程應由主管機關 登載於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人才庫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申請系統」(https://faep.moa.gov.tw/), 並應於課程結束2個月內,由辦訓單位將參訓人員及訓練時數登載於該系統。
(六)在職訓練以實體課程辦理為原則;線上課程部分僅得採認線上遠距教學數位課程。
五、農業部各機關(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先行與受補助單位討論課程規劃,以利有效安排各課程類別,各類別課程採3小時辦理為原則。